補考及補行評量規定
發佈日期 :
2020-10-18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病、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
本校規定說明:
一、定期評量因故請假,請於請假結束返校當日逕至教務處補考(勿進教室)。
二、各年級第一學期成績結算後公告補行評量名單、日期,原則在寒假後第二學期開學第一週。
三、各年級第二學期成績結算後,原則上在暑假公告補行評量名單,補行評日期在七月第三週。 四、補行評量題庫請參考「學生專區\段考及補考專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