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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黎明國民中學學習載具使用與管理注意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9-12

臺中市立黎明國民中學

學習載具使用與管理注意事項
                                            
112年1月20日核定

112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訂
 

一、依據

  • 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
  •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12日中市教課字第1120003602號函。

二、目的

為鼓勵教師將學習載具融入教學,創新課程並活化課堂氣氛,讓學生得在安全並有規範的環境下正確使用學習載具以提升學習興趣及學習成效。

三、使用與管理原則

  • 本校以教務處為保管單位,規劃校內學習載具使用管理流程,學習載具如有維護或使用等相關問題得請求相關處室與人員共同處理。
  • 學習載具使用應以教師班級課程教學為原則,借用以整車為單位,步驟如下:
    1.由授課教師登入學務系統/教職員/專科教室/預約專科教室/點選目標;
    2.點選授課之日期及節次,填入授課班級及授課內容。
    3.使用前及使用後,登記使用人須與保管單位進行點收及確認後,填寫借用紀錄表並簽名。
  • 學習載具禁止使用於非學習活動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如為學生時應受教師監督規範,並禁止使用其他各項加值付費功能(如產生相關費用,由使用人負擔),此外,不得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含周邊設備),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以免遭其他人使用,另使用資料如有毀損或遺失,保管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使用人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 使用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國際網際網路規範等相關規定,如因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害或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倘致生相關損失或損害,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 學習載具倘有毀損或滅失情形應立即通知保管單位及財管單位,並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市有財產產及管理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注意事項」規定處理,如係可歸責於使用人之毀損、滅失,學校得依法請求賠償(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功能不低於原設備之新品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 如學生因學校停課而須借用學習載具設備,請另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注意事項」規定提出借用。

五、本注意事項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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